1.企业所得税
(1)未完工开发产品的销售收入是否已按规定预计毛利额,计入当前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2)产品完工后是否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与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本项目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跨年度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已完工出售部分,有无不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或故意推迟实现工程结算收入的现象。
(3)客户放弃的购房定金、没收的违约保证金、施工方延误工期的罚款收入、先租后售收取的租金等是否按规定确认收入。
(4)取得的土地资产是否不按规定计价,包括是否擅自扩大或减少土地资产的价值;是否存在将购进土地进行三通一平后,通过评估虚增土地成本,计入开发成本。
(5)是否虚列拆迁补偿费,虚增成本。包括:是否虚增拆迁户数,多列拆迁补偿费或虚增补偿金额,多列拆迁补偿费;征地、拆迁支出,是否按规定进行归集分摊,涉及分片分期开发的,是否在各个项目进行合理分摊。
(6)是否签订虚假合同、协议,虚列、多列或重复列支成本费用。包括:是否签订虚假单项合同,取得虚开发票,提高建安工程费用;是否存在利用关联关系虚增成本转移利润,从关联企业购进材料,向关联企业发包或分包工程,人为提高材料价格或建安费用;采取包工不包料方式发包工程,并在开发企业提供的材料、水电和其他物资已凭发票计入开发成本的情况下,是否让施工企业按劳务费和材料价款的合计金额再次开具发票,并负担其多开部分的税款,重复列支开发成本;是否虚列工程监理费;是否存在从法人代表个人账户支付公司采购费用的情况。
(7)是否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入账,多列成本费用。包括:取得旧版作废发票入账;涂改、伪造、自行填开发票入账;取得第三方开具的发票入账;取得开具内容不实的发票入账等。
(8)是否混淆成本核算对象,未按配比原则结转产品成本。包括:是否未根据开发项目的特点及实际情况确定成本核算对象,所有开发工程成本在一个账户中核算,无法确认当期单项工程开发成本;企业各期成本核算混乱,提前列支下期